文/林芳老师
工厂在中西部、货物要到沿海装船,过去每转一段就报一次关。2026年1月27日起,海铁联运、水水中转海关监管新模式试点落地,一张申请单管全程。这篇讲清楚:谁能办、找谁办、每一步传什么数据。
2026年1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12号公告,在前期出口铁公联运试点基础上,启动进出口货物海铁联运和水水中转多式联运监管模式试点,自1月27日起实施。首批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南昌、青岛、济南、海口、重庆、南宁等12个海关率先试点,当天即实现进出口双向贯通:出口货物从义乌、温州启运,经宁波舟山港换装后出海;进口货物在宁波放行后分拨至金华、杭州。
新模式的核心是"一次申报、一单贯通":联运经营人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传输一份多式联运申请单,海关审核放行即完成全程转关监管,无需另办转关手续,中途换装也不重复办理。下面按企业实际办理顺序拆解。
一、适用前提:先确认三道门槛
新模式不是所有货物都能走,公告划定了明确边界:
- 货物形态:必须是集装箱载运货物,且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或水路、进出境运输方式为水路,即"火车/内河船+海轮"两种组合;
- 货物范围:载运货物范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及相关规定。多式联运货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转关监管货物,这决定了后续封志、换装场所等要求;
- 载运工具:集装箱应符合海关总署令第110号要求;境内载运船舶应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3号(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企业及船舶备案管理)要求。选物流服务商时,这两条是核验对方资质的硬标准。
新模式是"可选项"而非强制项:企业也可继续走全国通关一体化或多程转关方式。
二、谁来办、办什么:三类角色与资质申请
多式联运涉及三类主体,先弄清自己的角色:
| 角色 | 指谁 | 职责 |
|---|---|---|
| 联运经营人 | 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代理企业(组织全程运输的物流企业、受委托报关代理) | 传输申请单及各节点电子数据,对全程运输和封志完好负责 |
| 场所经营企业 | 港口、铁路场站、内河码头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方 | 到货/离场信息传输、换装作业实施 |
| 收发货人 | 进出口企业(货主) | 提出物流需求,进口收货人办理申报手续 |
货主企业的关键动作,是确认合作货代是否已具备多式联运经营人资质。资质办理路径: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向市场主体登记地或经营业务所在地海关办理数据传输申请;场所经营企业向监管作业场所实际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渠道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申请或提交《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表》,取消权限向业务开通地海关办理。公告配套12个附件(申请表、进出口申请单数据项、各节点信息数据项、拼箱报告、提运单拆分及填制规范等),货代应按附件规范备齐数据。
三、出口流程:按序传输的6个节点
出口方向(内陆→海港→出境),联运经营人按以下节点操作:
- 申报前传申请单:在办理出口货物申报手续前,通过"单一窗口"传输出口多式联运申请单;
- 启运地到货:货物运抵启运地监管场所后,场所经营企业传输到货信息,海关办理检查、放行;
- 装载离场:收到放行信息后办理装载离场,离场后及时传输离场信息;
- 中途换装:需换装运输工具的,运抵换装地后传输到货信息,按海关同意换装的通知作业,换装后传输离场信息;境内多程运输分段重复;
- 运抵出境地:货物运抵出境地(离开关境的口岸)后传输到货信息;
- 补传出境物流信息:申请单未填写出境运输物流信息的,须在货物出境前补充传输。
全流程海关凭申请单数据审核放行,不另办转关手续。
四、进口流程:四个环节与进出口差异
进口方向(进境口岸→内陆指运地):
- 联运经营人在原始舱单传输后传输进口多式联运申请单,海关受理后,收货人或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办理进口申报;
- 场所经营企业收到放行信息后装载离场,离场后传输离场信息;
- 中途换装的,运抵换装地传输到货信息,凭海关通知换装,换装后传输离场信息;多程分段重复;
- 货物运抵指运地后传输到货信息,海关在指运地办理检查、放行。
进出口方向的关键差异:
| 对比项 | 出口 | 进口 |
|---|---|---|
| 申请单传输时点 | 办理出口申报手续之前 | 原始舱单传输之后 |
| 申报办理 | 启运地(报关发运地)一次性申报 | 受理申请单后收货人办理申报 |
| 收尾动作 | 出境前须补充传输出境物流信息 | 运抵指运地后查验放行 |
| 放行地点 | 启运地查验放行,出境地不重复查验 | 指运地办理检查、放行 |
五、封志与换装场所:两条便利规定
- 封志管理:运输途中应施加封志,联运经营人须保持封志完好,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海关封志。便利在于:境内为水运或铁路的货物,商业封志完好的,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需施加的,由货物所在地海关在监管作业场所施加。
- 非监管场所换装:装卸、储存、换装原则上应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进行;但境内运输由同一联运经营人提供且换装涉及铁路运输的,经海关同意可在非监管作业场所换装,由联运经营人传输到货、离场信息,海关可派员监装监卸,必要时抽核。
六、四项灵活政策与异常处理
试点模式给了企业几项操作弹性:
- 分批离场、分批到货:同一多式联运分单下的集装箱可分批办理离场、到货;离场信息调整为"离场后及时传输",便于灵活调配运力;
- 拆箱、拼箱:需拆分的货物由联运经营人向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申请提(运)单或分单拆分、变更件重;需拼装的出口货物可通过同一申请单关联;
- 临时调整换装地:途中需临时增加、调整换装地的,发送境内物流信息变更电子数据,审核通过后即可在新换装地作业;
- 取消出口:申请单放行后取消出口的,货物无需运回启运地——报关单撤销后向启运地海关申请办理申请单办结即可。
信息变更、删除按事项找对应海关,别跑错窗口:
| 变更事项 | 受理海关 |
|---|---|
| 变更、删除多式联运申请单 | 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 |
| 变更境内物流信息 | 收到最近一程到货信息的海关 |
| 变更出境物流信息 | 出境地海关 |
| 拆分提(运)单/分单、变更件重 | 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 |
| 更换集装箱或商业封志 | 通知指运地/启运地海关,监管下换箱换封 |
| 到货、离场信息异常 | 向货物所在地海关说明,变更数据或删除重发 |
七、货主企业落地自查清单
建议出口企业按这6项动作推进:
- 核货代资质:书面确认合作货代是否已完成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海关信息;未备案则无法走新模式;
- 核试点范围:确认启运地、出境地(或进境地、指运地)海关在试点范围内,不在首批名单的口岸暂时无法办理,关注海关总署后续扩围公告;
- 改报关习惯:出口在启运地一次性申报,订舱、报关节点相应前移,向客户承诺的交货期要把"启运即放行"的节奏算进去;
- 封志约定:合同和装箱操作中明确商业封志施加标准(高保封条、封志号记录),装柜照片、封志号存档备查;商业封志完好是免加海关封志的前提;
- 盯数据节点:申请单、到货、离场、出境物流补充信息各有传输时点,尤其出口"出境前补传出境物流信息"是硬性节点,漏传影响出境;
- 留异常预案:换装地变更、分批出运、取消出口等情形,提前和货代约定数据变更责任人,避免货物到场才发现手续卡住。
新模式把铁路大运量、水路低成本的优势与海运国际航线衔接,内陆企业在启运地即可完成全程申报、减少在途停留,对中西部出口企业是一次值得认真测算的通道选择。
关于作者
林芳老师,外贸圈集团创始人、10倍业绩增长模型创始人,法国国际商法硕士,拥有15年外贸实战辅导经验,累计辅导5000+外贸企业、深度服务300+工厂,著有《外贸销售SOP——用标准化流程实现绝对成交》(中国铁道出版社),并研发战略成交方法论。外贸圈集团专注为年出口额1.5亿元以下的B2B外贸企业提供销售体系建设与GEO优化服务,覆盖培训、SOP搭建与陪跑全链路。